出国留学贷款(Educational Loans)
出国留学人民币贷款是中国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受教育人就读境外高中、大学预科、大学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所需的学费和生活费用的人民币贷款。
贷款限额:
原则上不超过受教育人在校就读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总额的80%,最低为1万元。
贷款期限:
一般为一至六年,最长不超过八年(含八年)。
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利率计息,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合同利率不变;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一年一定,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则在下一个利率确定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利率执行;贷款逾期又未批准展期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贷款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和详细的地址;
(三)提供境外就读学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学习期内所需学杂费的证明材料;
(四)受教育人本人申请贷款须附合贷款人要求的学习与品行标准,无不良信用行为;受教育人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申请贷款须有正当职业和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可提供我行认可的抵押物、质押物或保证人担保;
(六)自筹不少于所需费用总额20%的资金。
需提交的资料:
(一)有效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受教育人国内代理人的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系受教育人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借款人与受教育人的关系证明和经济收入证明;
(三)入学录取通知书(接收函)、所需费用证明材料;
(四)提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包括财产共用人)签署的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或声明;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和保险部门的保险文件;质押物权利证明文件;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五)在中国银行开立的个人储蓄存折及复印件,或信用卡;
(六)中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贷款资信证明:
出国留学贷款批准函
《出国留学贷款批准函》是满足留学生向使领馆申请预签证过程中所需要的一种资信证明,待其成功获得留学国家的预签证后可继续办理放款手续。
在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落实担保后,应借款人的要求,我行可暂不发放贷款,先为借款人出具我行批准贷款的《出国留学贷款批准函》,待留学生取得预签证后再办理放款手续,节省借款人的贷款利息支出;
贷款证明
借款人在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借款人的要求,我行可为借款人出具《贷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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