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黄金买卖交易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个人实盘黄金买卖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制定《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个人实盘黄金买卖交易章程》。本章程中所称的“银行”指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客户”指本着“自主选择、自担风险”的原则与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叙做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个人实盘黄金买卖交易的客户。
第一条 产品定义
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业务(以下简称“外汇宝”),是指个人客户通过柜面服务人员或其它电子金融服务方式,进行的不可透支的可自由兑换外汇(或外币)间的即期交易。
个人实盘黄金买卖业务(以下简称“黄金宝”),是指个人客户通过柜面服务人员或其他电子银行渠道,进行的不可透支的美元对外币金(目前外币金交易暂不开放)或人民币对本币金的即期交易。客户不可提取实物金,银行也不计付利息。
第二章 业务开办
第二条 客户在申请及使用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提供的外汇宝及黄金宝交易服务时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承诺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外汇买卖和个人黄金买卖交易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有关外币储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客户可持本人实名制有效身份证件及在银行各联网网点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包括:活期一本通存折、定期一本通存折、借记卡、定期存单)或本外币现钞以柜台交易方式办理外汇宝或黄金宝交易。需要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进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和个人实盘黄金买卖的客户,必须另外申请相应的开通手续,方可取得交易资格。
第四条 客户办理外汇宝及黄金宝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的规定,若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进行交易,还需遵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电子银行章程》的规定。当客户实际办理外汇宝或黄金宝业务,视为客户本人接受并同意遵守本交易章程。
第三章 交易及报价
第五条 交易方式
目前外汇宝及黄金宝交易方式包括:柜台交易及电子银行渠道交易。其中,电子银行渠道交易包括: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
①柜台交易是指客户在银行营业时间,通过银行柜面服务人员进行的交易。
②电话银行交易是指在开通电话银行服务功能后,客户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通过银行电话自助交易系统,根据语音提示自行按键操作进行的交易。
③自助终端交易是指客户使用设置在自助银行中的自助终端,实现与银行的个人实盘外汇买卖及个人实盘黄金买卖交易系统联接所进行的交易。
④网上银行交易是指客户利用个人电脑,通过INTERNET网络的方式,与银行的个人实盘外汇买卖及个人实盘黄金买卖交易系统联接所进行的交易。
⑤手机银行交易是指客户利用移动电话,通过移动运营商网络与银行的个人实盘外汇买卖及个人实盘黄金买卖交易系统联接在移动终端界面所进行的交易。
第六条 时价交易和委托交易
时价交易是指按照银行的报价即时成交,委托交易是指客户委托银行在委托有效期内按照客户指定的价格成交。委托交易的成交价只是成交时交易系统自动取到的优于客户委托价的时价,而并非当时市场的最优价。
柜台交易方式目前只办理时价交易。电子银行渠道交易可办理时价交易和委托交易。
第七条 外汇宝可以持活期一本通、定期一本通或借记卡进行交易,黄金宝目前仅可持活期一本通或借记卡进行交易。
第八条 交易货币
外汇宝可交易的币种包括:美元、港币、欧元、日元、英镑、瑞士法郎、加拿大元、新加坡元、澳大利亚元、挪威克郎。具体货币对以中国银行报价为准。其中挪威克郎仅适用于柜台交易。
黄金宝可叙做美元对外币金和人民币对本币金的买卖。
第九条 报价方式
外汇宝业务实行钞汇同价,其报价有四种,即:现钞买入价、现钞卖出价、现汇买入价、现汇卖出价。客户卖出货币是现钞的,买入货币仍为现钞;客户卖出货币是现汇的,买入货币仍为现汇。
黄金宝报价包括本币金和外币金的买入价和卖出价。客户以美元现汇买入的外币金,卖出后仍得到美元现汇;客户以美元现钞买入的外币金,卖出后仍得到美元现钞。
对于大额的外汇宝和黄金宝交易,银行可以在现有报价的基础上进行适当优惠,时价交易和委托交易均可享受大额点差优惠。其中,时价交易采取的是“时价优惠”的方式,即在系统实时报价的基础上对于大额交易给予一定的点差优惠;委托交易采用“先优惠再到价”方式,即在实时报价的基础上优惠适当点差后如果达到客户的委托价格,则系统自动成交。优惠金额档次和优惠幅度请咨询中国银行客户服务中心。
第十条 交易单位
通过柜台进行的外汇宝交易暂无起点金额限制,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进行的单笔交易的起点金额为100美元或等值外币。
本币金单笔交易起点金额为10克,递增幅度为1克;外币金单笔交易起点金额为1盎司,递增幅度为0.1盎司。
第十一条 交易时间
外汇宝和黄金宝业务非柜台交易时间为北京时间周一上午8点至周六凌晨3点,其中每个工作日凌晨3点至4点为系统批处理时间,暂停交易。遇国内外相关国际金融市场休市,暂停交易。遇特殊情况(如系统切换,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必须暂停交易,银行将通过电话银行语音提示和网上银行公告等渠道及时通知客户。
客户委托交易的有效期最长可达23小时(批处理时间除外),其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凌晨3点。
第十二条 外汇宝交易及黄金宝交易均采用实时交割的方式。
第十三条 外汇宝交易及黄金宝交易不另外收取手续费。
第四章 风险提示
第十四条 汇率风险
银行根据国际外汇市场即时行情进行报价。因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汇价经常处于波动之中,客户应充分认识外汇投资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第十五条 系统风险
通讯线路故障或相关系统发生异常时银行有权暂停交易;由于非人为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系统故障、市场异常报价造成成交汇价大幅偏离市场汇价,银行方面有权取消交易或按照与客户商定的正常价格补做交易。银行不对客户的预期收益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所有客户的交易记录以银行电脑记载的记录为准。为确保数据清算,银行每日在某个相对固定的时间进行系统切换,称为“日切”。日切将不会影响正常交易。每日日切后,系统日期将自动更新为下一日,客户交易记录也以系统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 客户在通过柜面进行交易时,需填写“中国银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凭条”, 银行报价后,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签字确认后方能成交,超过等待时间交易自动取消。
第十八条 定期一本通满60笔后,客户必须到银行网点办理换折手续后方可继续进行外汇宝交易,否则客户委托的外汇宝交易即使在委托期内达到了委托价格也无法成交。
第五章 特别说明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如有变更,银行将及时通过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进行公告,而不再以电话或信函的方式单独通知客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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