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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业务

1、封闭式/开放式基金托管
    1998年,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中国银行成为国内首批五家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之一。

    业务范围:
    A、安全妥善地保管基金资产及有关凭证,包括有价证券、股权及其他所有权凭证;
    B、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代理基金签订与基金有关的合同或契约,支付基金的投资款及与基金投资有关的费用和税款,代理基金催收、收取基金应得的股息、红利、利息及其他收益等;
    C、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证券投资基金的专用帐户的开户、销户,办理证券交易资金的划拨、清算与交割,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清算与交割清单;
    D、对基金进行估值,并依照法规规定定期对外公布资产净值;
    E、建立、记录并处理基金帐务,定期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会计帐目,与基金管理人一起编制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F、建立并保存受益人名册;
    G、配合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的收益分配;
    H、基金契约、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等。

2、社保基金托管
    中国银行在2002年3月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复的开办全国社保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并首批被选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银行。

3、QFII托管和清算
    2002年7月,中国银行第一家向监管机构递交了QFII托管业务资格申请;2002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首批许可中国银行开办QFII托管业务,2003年2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银行获得QFII托管人资格。
    中国银行在为QFII提供托管服务方面有着自己的特点和优势。根据QFII的需要,中国银行可为其提供有竞争力的绩效评估和金融信息咨讯服务,并可以SWIFT通讯平台与QFII进行信息交换。中国银行致力于为QFII提供具有国际水准的专业化托管服务,并以高质量的托管服务来吸引更多的QFII业务合作伙伴。

4、委托资产管理托管
    中国银行在2002年3月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复的开办受托资产管理托管业务资格。
    受托资产管理托管是指具有受托资产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法人机构作为受托投资管理人,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受托投资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三方共同签订《受托投资托管协议》。管理人负责将委托人委托的资产投入证券市场,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组合投资,实现受托资产收益最大化;托管人负责安全保管受托资产,监督受托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办理受托资产的核算与清算。
    托管银行将履行安全保管、监督运作、会计核算、清算交收、资产估值等五大职能。

5、企业年金托管
    中国银行在2002年7月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复的开办企业年金托管业务资格。中国银行可为客户提供包括年金计划设计咨询、年金资产托管、账户管理等在内的系列产品,既能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又可根据客户需求灵活提供其中某一项或几项服务,所有服务可完全根据客户的需要定制。

6、保险资金托管
    中国银行在2002年7月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复的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并已于2003年开办此业务。

7、投资连接险产品托管
    中国银行在2002年取得投资连接险产品托管业务资格,并于2004年12月成功开办此业务。

8、信托资产托管
    根据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一号令之规定,中国银行取得信托资产托管业务资格。目前中国银行可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信托计划和非证券投资信托计划的一揽子托管服务,并于2005年开办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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