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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业务新品种介绍

一、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项下保函

    为进一步扩大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规模,解决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在承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时开具投标、履约和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问题,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国家出资设立了"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中国银行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独家承担专项资金的具体运做、承办专项资金项下保函业务。

1. 专项资金项下保函业务的特色

    专项资金项下保函业务由国家出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反担保,企业申请开立保函时不必全额缴纳保证金、或获得中国银行的授信,从而大大简化了开立保函的手续,减少了资金占压,节约了成本,提高了效率。

2. 目前中国银行受理专项资金项下保函业务的机构

    根据《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总行及其授权分行均可受理专项资金项下保函业务,目前主要包括总行营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济南市分行,及其他总行直接授权分行。
    此外,中国银行全国范围内的分行、支行均可受理客户办理该项业务的申请。

3.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资产总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0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500万元人民币),连续两年盈利;
(3)未发生拖欠或挪用各类国家专项基金、资金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合同额(或投标金额)在5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以上(含500万美元);
(2)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
(3)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5. 客户申请使用专项资金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3)企业近两年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4)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项目背景、实施项目的资金来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收支预算表;
(5)招标文件副本,包括项目介绍部分及商务部分(投标保函适用);
(6)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副本,包括项目介绍部分及商务部分(履约、预付款保函适用);
(7)商务部颁发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
(8)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6. 专项资金项下保函业务的办理程序

(1)中央管理的在京企业向中国银行总行提出申请,各地方企业及在地方的中央管理企业向当地或就近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2)专项资金项下投标、履约、预付款保函业务的开立程序与一般的投标、履约、预付款保函业务开立程序相同;
(3)专项资金项下投标、履约、预付款保函业务收费标准与一般的投标、履约、预付款保函业务收费标准相同;
(4)详情请向当地中国银行垂询。
7. 其他

(1)专项资金项下保函业务的范围包括投标保函、履约和预付款保函。
(2)同一企业使用专项资金开立保函的累计余额不得超过3000万美元。对承接发展前景良好,确有经济效益的特大型对外工程项目的企业不得超过4000万美元。
(3)专项资金垫支
    使用专项资金开出的保函发生赔付时,如申请人无力按业主要求及时支付赔付款,可向中国银行总行及其授权分行提出使用保函风险资金垫支的申请。中国银行总行及其授权分行审核有关材料无误后,将按照国际惯例及时对外赔付。
(4)专项资金垫支后的追索
*使用专项资金垫支赔付款的企业应在中国银行对外支付垫款之日起15日内归还垫付款;
*未能按期归还的,如企业在中国银行对外垫支之日起180天内(含)归还垫支款,还款金额应包括垫支款

二、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保函

    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下称"备用金")是指国内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根据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向其交纳的专项款项,用于解决外派劳务人员突发事件的专用款项。

     为规范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与完善备用金的使用范围与交纳方式,商务部和财政部于2003年8月21日联合公布了《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下称"修改决定")。根据该"修改决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在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点击下载)的规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和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时,除可以现金形式交纳备用金外,也可以提供国有商业银行按规定格式和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金额所出具的无条件且不可撤消的备用金保函。已以现金交纳备用金的企业,也可改用保函的形式交纳备用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提交的备用金保函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其缴存的备用金本息退还企业。

1. 备用金保函特点

     对外劳务备用金保函为政府、企业和银行的工作开辟了新的途径,在实务中有相当的推广价值。
(1) 它使得政府减少了管理帐户的烦琐工作,而只须企业将保函正本交其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留存。
(2) 可减少企业的资金占压,如企业可获得国有商业银行的授信支持,则可将以往用于交纳备用金的资金全部或部分释放到经营领域,提高资金运营效益。
(3) 备用金保函也为国有商业银行提供了新的商机,扩大了银企合作的领域。

2. 目前中国银行受理备用金保函业务的机构

     根据《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国银行总行及其授权分行均可受理备用金保函业务,目前主要包括总行营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济南市分行,及其他总行授权分行。
    此外,中国银行全国范围内的其他分支机构均可受理客户办理该项业务的申请。

3. 客户申请开立备用金保函的注意事项

(1)保函的受益人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企业的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人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
(2)保函金额依据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备用金交纳金额确定。依据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经营范围分为:
    100万元人民币:派遣各类劳务人员
    20万元人民币:派遣相关行业劳务人员
    内蒙、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企业交纳标准可降低10%。
(3)担保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至受益人确认申请人终止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之日止。根据"修改决定",企业终止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时,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企业妥善安置其外派劳务人员后,向银行出具书面确认函。
(4)如决定动用备用金,受益人凭备用金保函向银行书面索赔。赔付条件为:担保行在保函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陈述申请人未能支付:A.因突发事件造成外派劳务人员须立刻回国而产生的遣返费用或B.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须赔偿劳务人员的损失的书面索赔书。
(5)备用金保函格式根据"修改决定"统一拟订。

4. 客户申请开立备用金保函应提供的材料

    目前,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可凭下列资料到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及其授权分行申请开立备用金保函: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 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3) 企业近两年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4) 开立保函申请书;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副本;
(6) 国家质量技术监管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7) 中国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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