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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学生发放的由国家财政贴息,用于贷款学生在国内高等学校就读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助学贷款。



贷款对象

    在中国境内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申请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所在学校与中国银行签定银校合作协议;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期限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六年。


贷款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在贷款期内,如遇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之内(含一年)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贷款限额

    学生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的方式,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具体贷款金额由借款学生所在学校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其他注意事项

     经办银行将在借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其发放《中国银行助学贷款联系方式确认函》,要求借款学生在毕业后一个月内准确填写《确认函》并寄回原经办银行,以便日后联系。
    如借款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中(终)止学业的事件,学校在为借款学生办理相关手续之前会及时通知银行并要求学生到银行办理还清贷款手续。经办银行在得到学校通知后将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可以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30日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借款学生毕业后一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包括调整还款方式,经办银行将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借款学生毕业后出国留学,要主动通知原经办银行并一次性还清贷款。
    经办银行将建立借款学生还贷监测系统,对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为约行为等加以公布。


申请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批准表;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5.银行或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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