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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贷记卡 领用合约(个人卡)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行)上海市分行;乙方:长城人民币贷记卡申请人(包括主卡及附属卡申请人/持卡人)。双方就长城人民币贷记卡(以下称“贷记卡”)的申领及使用等相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及合法的,无论核准发卡与否及贷记卡是否终止使用,有关资料甲方均不退还。乙方同意甲方向其他有关方查询了解其财产等资信情况。乙方同意甲方以为其提供贷记卡服务为目的,将其贷记卡相关信息披露给甲方认为必要的第三方,如甲方分支机构、服务机构或代理人等。乙方同意甲方的交易账款收付业务、电脑处理业务或其他与本合约条款有关的附属业务,必要时可由甲方委托适当的第三方或与各信用卡组织的会员机构合作办理。
2.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及使用其个人信用信息,或将其贷记卡相关信息披露给如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中国银行将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贷记卡会员/申请人/担保人个人信用信息:审核个人信用卡(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审核个人作为信用卡申请人的担保人的;对信用卡会员透支风险进行评估管理的;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务卡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中国银行在提供和查询个人信用信息资料过程中,将以先进的加密技术确保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与保密。
3.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贷记卡申请,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并在未予提前通知的情况下随时调整其信用额度。
4. 主卡申请人(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6周岁直系亲属等申请附属卡,附属卡申请人应符合甲方规定的有关条件,且申请时须确保其附属卡申请人知悉并同意本合约。主卡和附属卡共享信用额度。甲方可根据主卡持卡人书面申请停止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贷记卡。
5.附属卡持卡人对其名下贷记卡的全部债务向甲方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主卡持卡人对其所有主卡、附属卡的全部债务向甲方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乙方收到贷记卡后,须在贷记卡背面签名栏内按照其在申请表上留存的签名式样签名,并在使用贷记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未签名的卡片,甲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并予以收回。
7.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存款账户办理贷记卡的,未经甲方同意在贷记卡销户前保证金账户不得支取或办理清户;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贷记卡透支状况以保证金存款归还其透支本息。
8.甲方将按照本合约、《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贷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相关业务规定为乙方提供服务,乙方了解并认同接受甲方合约、章程等。
第二条 使用
1.贷记卡只限申请人本人使用,不得以转借、出租等任何方式被除乙方以外的他人或机构占有及使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收回卡片。
2.贷记卡如发生遗失、被窃等情形时,乙方应及时致电甲方客服热线、登陆甲方网上银行或至甲方营业网点、及受理异地挂失业务的异地中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挂失经甲方确认后生效,凡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均由乙方承担还款责任,挂失生效后发生的交易乙方可不承担还款责任。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或者乙方拒绝配合甲方进行相关调查的,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3. 乙方应妥善保管用于ATM 、电话银行或其他服务的密码,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凡使用密码办理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未使用密码进行的签单交易(包括商户、柜台等的交易)以记载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未使用密码的以甲方语音记录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如因乙方使用不当、甲方不可控制的原因导致系统故障、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造成贷记卡不能使用或使用不畅,经乙方要求,甲方应尽力解决,但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
4. 乙方与收单方(包括提供消费或ATM取现的商户及金融机构等)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收单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向甲方支付因使用贷记卡产生的债务。
5. 贷记卡卡片有效期满需更换新卡方能继续使用,若乙方在卡片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使用贷记卡的,应在期满前50天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同意继续使用贷记卡,为乙方更换新卡并收取年费。贷记卡卡片有效期满不影响合约的继续履行。乙方因贷记卡形成的债务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等消灭或改变。
6.乙方应在甲方认可的、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惯例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贷记卡,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风险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7. 持卡人如需停止用卡,须及时向甲方申请预销户并交回卡片。预销户满45天可办理销户手续,并支取余额或偿还欠款,如满足全部债务均已偿还等要求则可关闭账户。对已收取的年费及手续费等甲方不予退还。
8.贷记卡所有权归甲方,甲方授权乙方按照本合约、章程及甲方相关规定使用贷记卡。甲方有权依据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基于风险控制等考虑,在未予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乙方贷记卡的使用并予以收回。
第三条 利息、费用及对账单
1. 乙方非现金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贷记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数偿还贷记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期规定,乙方应按甲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乙方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的,不适用免息还款期规定,乙方需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向甲方支付透支利息。
2.如果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没有还清对账单上列明的全部结欠金额以及还款当月发生的透支取现本息,甲方将按日息万分之五的利率计收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利息由交易记账之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甲方对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含还款溢缴部分)不计付利息。
3.乙方使用贷记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记入贷记卡账户。
4.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滞纳金,甲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制定并收取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年费、挂失费、补卡工本费、补制账单费,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手续费等,具体费用标准详见收费表。
5.对于乙方贷记卡发生的消费、存取、利息、费用等交易账项,甲方于每月指定日期产生对账单,并以寄送指定地址(送达范围仅限于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或其他约定方式向乙方提供账单服务(当月内没有任何交易且信用卡帐户内没有未偿还余额,或另有约定的除外)。如乙方账单日起15天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向甲方查询,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理由拒绝偿还欠款。
6. 乙方收到对账单后如有异议的须在账单日起30天内向甲方查对,否则视为其已认可对账单正确无误。对于争议交易甲方可代表乙方向收单机构提出调阅签单或退款,但乙方须配合说明争议理由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7.甲方根据乙方指定的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等信息为其提供服务。乙方相关信息如有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由于乙方资料变更不及时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8.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还款以甲方记账日为准。乙方如选择非发卡行柜台交易(包括但不仅限于自动存款机存款、外地汇款等)进行还款,则应在到期还款日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将款项存入。
9. 乙方若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甲方有权于约定日期从乙方指定的账户中按约定金额扣款,转入其贷记卡账户以清偿欠款。此还款方式为全额还款,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起三日内在指定账户中备有足够的存款,包括对账单上列示的全部结欠金额以及还款当月发生的透支取现本息。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自动转账还款账户状态不正常,或乙方指定的自动转账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缴清乙方应还款金额的,则自动还款失败,乙方除全额主动还款外,另须缴纳透支利息及滞纳金。
10. 乙方可以选择最低还款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且乙方不得连续二个月以上(不含二个月)选择该还款方式。乙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付最低还款额,乙方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
11. 乙方如发生透支取现交易,应在本月到期还款日之前采用主动还款的方式偿还当月透支取现本息。
12. 贷记卡账户出现透支后如乙方未及时偿还欠款,甲方可采取信函、电话等形式进行催收。如乙方连续两个月不能缴足最低还款额,或在连续两个月缴足最低还款额的情况下第三个月仍不能全额还清欠款,或与甲方失去联系,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及收回贷记卡,并保留对乙方贷记卡债务的追索权利,包括但不局限于:扣划乙方保证金存款、扣划乙方在中行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款项、处置乙方抵/质押物及依照法律程序追索的权利。甲方因此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附则
1.乙方已完全知悉并了解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并且自愿遵守合约的规定。
2. 本合约由甲方制定及解释,甲方有权增减/变更服务内容及方式、调整收费项目及费率标准,或对合约、章程及相关业务规定的其他内容进行修改。上述修改经甲方做出公布后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乙方如不接受须于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约,否则视为乙方已接受所有修改。
3.本合约自乙方签署贷记卡申请表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任何一方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合约未尽事宜依据甲方业务规定、相关监管机构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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